徐XX 、王XX 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行 政 处 罚 案
(邵公)路政处罚字[2010]第103号
行政机关:邵东县公路管理局
当事人:徐XX 王XX
一、案件事实
2010年5月11日,邵东县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人员杨XX、赵XX在国道G320线巡查,发现当事人徐XX 、王XX 涉嫌在1336K+700M公路右侧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同日,经邵东县公路管理局负责人批准立案,由该局路政大队负责对徐XX 、王XX 涉嫌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指定由路政执法人员杨XX、赵XX承办此案。
2010年5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徐XX 、王XX 涉嫌在1336K+700M公路右侧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一案进行了现场调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和绘制了《现场勘验图》,还询问了当事人王XX ,当场制作了《询问笔录》,以上证据材料均有当事人王XX 的签字确认。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徐XX 、王XX 涉嫌在1336K+700M公路右侧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徐XX 、王XX 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在国道G320线1336K+700M公路右侧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一处,该平面交叉道口宽为2.8米,平面交叉道口与320国道的交叉为垂直相交。当事人徐XX 、王XX 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违法事实成立,应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遂当场向当事人徐XX 、王XX 送达了(邵公)路政停工字(2010)第2-034号《暂停施工通知书》。
2010年5月12日,路政执法人员根据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提出了处理意见并制作了《案件调查报告》报单位负责人审批,经集体讨论,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恢复公路原状并处以1000元罚款的处罚意见适当。2010年5月13日,邵东县公路管理局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徐XX 、王XX 送达了(邵公)路政处罚告知字(2010)第103号《交通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王XX 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该《交通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一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组织听证。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下列作业,必须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八)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当事人徐XX 、王XX 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八项之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0年5月18日,邵东县公路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恢复原状,处1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制作了(邵公)路政处罚字(2010)第103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书中载明了履行决定的途径方式,以及不履行决定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邵东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处罚。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邵东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交通局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日,邵东县公路管理局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将(邵公)路政处罚字(2010)第103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徐XX 、王XX ,王XX 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该案在调查取证阶段收集的勘验笔录(包括现场勘验图)、书证(询问笔录)、物证(平面交叉道口的照片)都符合法定形式。即:勘验笔录及图,都载明了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书证(询问笔录)、载明了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时间,与公路相交的状况,交叉道口的路面形式,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都签了名;物证(照片)都载明了拍摄时间、拍摄地点、拍摄人。收集的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可以采信。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当事人徐XX 、王XX 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八项之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邵东县公路管理局引用以上条款对当事人徐XX 、王XX 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划分裁量阶次,裁量阶次一般不得少于3个”。邵阳市公路管理局于二O一O年九月以邵路路政字[2010]151号文件下发《关于印发<邵阳市普通公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通知》,该通知第十一项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违法行为设了6个阶次,即:“1、交叉道口宽度在3m以下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2、交叉道口宽度在3-6m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3、交叉道口宽度在6-12m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4、交叉道口宽度在12-20m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5、交叉道口宽度在20-30m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6、交叉道口宽度在30以上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该案中当事人所增设的交叉道口宽度为2.8米,属上述6个阶次的第一种,即“交叉道口的宽度在3m以下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经集体讨论,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
五、告知权利 邵东县公路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了: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邵东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交通局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